金秀瑶族自治县民族小学
金秀瑶族自治县民族小学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,维护学校、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、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,实施依法治校,促进学校持续、稳定、健康发展,全面推进素质教育,贯彻国家教育方针,根据《教育法》和《义务教育法》等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学校名称:金秀瑶族自治县民族小学。
学校地址: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园路13号。
第三条 学校性质:金秀瑶族自治县民族小学是一所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全日制小学,学制6年。
第四条 学校宗旨: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,全面推进素质教育,培养德、智、体、美、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。
校训:和美
校风:尚真、尚善、尚美、尚乐
教风:教人求真
学风:学做真人
第五条
学校的办学理念:做一个文明的世界瑶都人 。
学校的办学特色 :以活动为抓手,培养世界瑶都“灵秀”师生。
学校的办学目标: 知礼向善、乐学求真、自主合作、特色发展
第六条 校歌:《鼓和绣美》
校徽:长鼓与瑶绣的组合,寓意“鼓和绣美”
学校的校徽由金秀非遗代表“长鼓”和“瑶绣”线条图标组成,简洁精炼,蕴含民族团结,和谐发展的深远意义。它体现了校园的和美气氛,不同民族学生受平等的教育。同时也蕴含了学校的办学目标:知礼向善、乐学求真、自主合作、特色发展。它突出了我校办学的特色:以活动为抓手,培养世界瑶都“灵秀”师生。
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制度
第七条 校长职责
(一)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,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,对外代表学校,对内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。
(二)校长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,执行党的教育方针、政策、法规,依法治校,全面实施素质教育,坚持立德树人,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。
(三)校长实行任命制,由县教育局任免。
(四)按学校章程管理学校,对学校教育、教学、科研和行政工作统一决策和指挥。
1.制定任期目标和各项工作计划。
2.建立健全校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。
3.培养教师队伍。提高教师师德水平、专业能力和科研能力,适应教育教学需要。
4.组织教育教学工作,把德育放在首位,把教学作为学校中心工作,全面实施素质教育,对学生进行考核评价。
5.根据完成岗位职责情况,组织教职员工考核和奖惩。
6.组织行政、总务工作,搞好学校建设,服务师生,确保学校工作安全、有序。
7 .组织招生工作。按国家、省市区规定,规范、有序招生。
8.履行财经责任,执行财经纪律,拟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,做好物资采购、财务收支管理和学校财产管理工作。
9.根据编制部门下达内设机构数、编制数,组织研究确定人员岗位设置。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聘任、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、教师。
(五)学习提高,更新知识,掌握政策与教育动态。
(六)向县教育局报告工作、申报取得各项应配定教育资源。
(七)向学校党组织通报工作,重大问题提交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。支持学校党建引领作用,做好经费、场地、时间方面的安排。
(八)充分发扬民主,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(教职工大会)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,自觉接受教职工民主监督。
(九)支持学校工会、共青团、少先队、学生会等开展工作、组织活动,并提供条件和经费保障。
(十)协调校外关系,促进学校教育、家庭教育、社会(社区)教育互相配合,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。
(十一)履行“一岗双责”的职责,协助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。
第八条 校长权限
(一)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政策、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要求,根据学校实际,提出任期目标,经教工大会审议通过、县教育局审批后实施。
(二)学校重大问题决策须经党支部、学校行政人员及教职工代表集体研究讨论,提出意见建议。在讨论决策前与党支部负责人充分酝酿协商形成共识。
(三)内设机构负责人选拔需制定方案报县教育局审批。任用人选会同党组织负责人,按照审批同意的选拔方案,通过规定的民主推荐、选拔程序提名,并经学校党组织考察,提交党政领导集体研究,并得到过半数人员同意后,由校长聘任,报县教育局备案。其中负责组织人事工作的部门负责人,需报县教育局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再由校长聘任。
(四)教职员聘用和解聘。按规定制定有关教育教学、劳动人事、分配制度等管理方案,经征求学校党组织意见,按教大会决议,报县有关部门审批执行。
(五)根据工作表现,按规定组织对教职工考核和奖惩。重大奖惩和解聘,需征求学校党组织和工会意见。
第九条 党组织职责
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,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。重大问题采用民主集中的方式,集体研究决定。每届任期 3-5 年。其主要任务是:
(一)保证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。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执行各级党组织决议,保证监督学校切实贯彻落实,保证学校安定团结和政治稳定。
(二)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的原则。协助局党委总部做好领导干部培养、教育、管理、监督和选拔工作。会同校长通过民主方式推荐方式提名学校中层干部人选。组织对中层干部人选的考察,形成考察意见,提交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。负责对学校各级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。
(三)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。参与学校涉及方向性、全局性、长期性等重大问题的决策,确保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。
(四)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。听取校长关于学校工作通报,提出工作建议,协助校长办好学校。维护领导班子和教职工队伍团结,提高领导班子凝聚力和战斗力,维护学校稳定。
(五)围绕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心任务开展党建工作。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,开展主题实践活动,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创先争优,增强党的战斗力、影响力和凝聚力。在工作一线发现、培养人才。
(六)依靠教职工民主办好学校,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(教职工大会)开展工作,落实教代会职权。
(七)抓好组织自身建设,围绕思想建设、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,做好党员教育、管理、监督和服务。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建设,提高党员素质。完善制度,严格党的组织生活,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,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,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,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。有计划地做好党员发展工作。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,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。做好流动党员管理工作。
(八)领导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。协调、检查、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任务落实。加强和改进学生德育工作,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。支持校长抓好德育工作。发挥各方力量,建设和谐校园。
(九)领导学校工会、共青团、少队等群众组织工作。支持它们按各自章程开展工作,做好党建带工建、团建工作。
(十)全面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、民族政策、宗教政策,做好统一战线工作。密切联系群众,团结、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,努力完成学校教育教学及有关工作。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,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。
(十一)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,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,不得侵占国家、学校和师生的利益。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,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。
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日常行政工作决策会议,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事宜。校长办公会实行集体讨论,校长决定的体制。校长办公会由下列人员组成:校长、副校长,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。党组织负责人参加会议。工会主席根据需要列席。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,由校长召集和主持。
第十一条 学校设学科组,由任教该学科的老师组成,由该学科科组长负责管理,落实学校各项任务。
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,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,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,每学年召开1-2次会议,闭会期间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委员会。
第十三条 教职工(代表)大会的主要职责:
(一)制定、修改学校章程;
(二)审议学校发展规划,审核预算决算;
(三)审议学校工作报告,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,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,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,教职工纪律要求、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;
(四)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;
(五)评议监督校长、副校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,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奖惩。
(六)接受、审议教职工(代表)提案,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。
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,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。
第十五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,维护其合法权益。
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,校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参照政府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。
第三章 教师和职工
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(用)制。教师和职工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,由学校按照教职工职务的职责、条件和任期聘任(用)。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,由校长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任(用)合同。
第十八条 学校教师享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及有关法律法规、聘任(用)合同规定的权利,履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及有关法律法规、聘任(用)合同规定的义务。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任(用)合同确定。
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、福利待遇,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。
第二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,没有教师资格不得从事教学工作。
第二十一条 学校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、学术交流,参加专业学术团体。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。教师进修以在职为主,以所教学科为主。
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、业务水平、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,考核结果作为实施聘任(用)、晋级、实施奖惩的依据。
第二十三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,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,予以表彰、奖励;对违反《教师法》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,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,予以处分。
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,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,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,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。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。
第四章 学生管理
第二十五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、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,即取得学校的学籍。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,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,建立学生档案。
第二十六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,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。
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格控制学生非正常辍学。
第二十八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,根据学校奖惩规定,予以表彰、奖励。
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
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,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。
第三十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。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。
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、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或批准的课程计划、教学大纲开展教育教学工作。
第三十二条 学校坚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,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。实行科学化、规范化管理,努力提高办学效益。
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,坚持因材施教原则,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;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,激发学习兴趣,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、习惯。
第三十四条 学校加强德育工作,注重学生能力培养。
学校从德、智、体、美、劳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,不以学习成绩排列名次,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、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。
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,肯定成绩和进步,指出缺点和不足,不得讽刺挖苦、粗暴压服,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。
第三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和省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体育、卫生工作的规定,抓好体育课、课间操、眼保健操、体育活动、卫生防疫、健康教育等工作,学校根据本校实际每年举行民族体育竞赛活动。
第三十七条 学校加强安全工作,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,培养学生自救自护能力。
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环境、校舍、设施、图书、设备等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,教育教学活动安排要符合学生生理、心理特点。
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。学校不随意停课,遇突发事件需要停课的,按照国家和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有关规定执行。学校需要临时停课的,以报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停课。
第四十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,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,积极推行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。
第四十一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;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、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。
第四十二条 学校同所在街道及附近的机关、团体、部队、企事业单位建立社区教育组织,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,优化育人环境。发挥自身优势,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。
学校主动与学生家庭建立联系,运用家长学校等形式指导、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。充分利用班级家长资源,家校联合拓宽地方课程,校本课程资源。
第六章 学校财产、财务管理
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、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,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。
第四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,多渠道筹措为辅。学校可以接受社会捐助。
第四十五条 学生自愿购买的教辅用书要严格按照上级教育、物价、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,向学生收取费用。
第四十六条 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,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教职行政班子成员或工(代表)大会审议,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。学校应当在学年度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。
第四十七条 学校遵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校舍、场地等,未经主管部门批准,不得改变其用途。学校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,保持校舍完好,不得使用危房。
第四十八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仪器、设备、图书资料、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,提高使用效率。
第四十九条 学校更换校长时,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(代表)大会通过后,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生效。
本章程的修改程序同上。
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照本章程制定各项管理制度,凡与本章程内容相悖的以本章程为准。
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在执行中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。
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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